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宗学:
申请执行人李宗学与被执行人徐春芬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宗学于2013年12月18日向绥芬河市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案号为(2014)绥执字第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徐春芬银行存款7,200元至绥芬河市法院执行款专户,因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李宗学,致使执行款一直暂存于法院执行款专户内,如李宗学看到本公告,请立即到绥芬河市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的相关事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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