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执行局
一天快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从立案执行到拿到执行款只用了一天时间,当身心被受伤害的申请人洪某,接过执行款的那一刻,已激动的语无伦次,双手颤抖,对法院及执行员当场立案、当场取得执行款物,再三表示感谢!
2016年8月24日,洪某来到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申请执行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洪某于2015年3月10日在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从事截锯工作,月工资2800元。2015年6月30日,洪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手示指中节离断伤、左手环指指端缺损。洪某受伤后被送往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简单处理后又被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支付了洪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及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6年1月8日,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14日经绥芬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经查,洪某在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4月21日经绥芬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应支付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7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30元、鉴定费260元、交通费43元,合计40893元。洪某多次向该公司索要此笔费用,但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拒不给付。
2016年8月24日,洪某来到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洪某自受伤后,已无生活来源,在绥芬河市租住的房屋租金也无钱支付,吃饭靠房东接济。并且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在绥芬河市租赁场地的合同即将到期,经济效益也不理想,可能随时搬离。执行局局长王俊东考虑到该案洪某的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随时可能人去楼空,洪某的利益无法保障,当即予以立案,安排执行员罗浩与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联系。罗浩利用一上午的时间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几次电话沟通,该公司派来会计具体解决此事,罗浩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指明他们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拒不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又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最终当天下午绥芬河市某经贸公司当场给付洪某执行款38000元,使洪某面临的困难彻底化解,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本案圆满执结。
案件的迅速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彰显了绥芬河法院为民执法的理念,让当事人深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