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执行局巧下第三人履行
债务通知书顺利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近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巧下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成功执结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绥芬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刘某将其本人所有的现金11万元借给该公司,约定月利率2%,期限2个月。刘某将钱交付该公司后,该公司偿还刘某1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刘某本金10万元及2012年4月29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的利息6.88万元。期间索要无果,刘某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被告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给付2012年4月29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的利息68 800元,合计168 800元,于2015年5月1日给付。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绥市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义务。
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局办案人张宏伟迅速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但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无人经营。随即张宏伟又对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进行了查询,得到的反馈信息是该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存款,也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唯一的办公用房也被抵押。该案已陷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尴尬境地。办案人为帮申请人刘某实现债权,继续走访调查,得知第三人某医院已租赁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用房,随即找到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向其核实租赁房地产公司办公用房一事,取得了房屋租赁协议,随后向第三人某医院下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限定其向申请人刘某履行到期租金。第三人基于此事,向此房地产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房地产公司迫于压力,主动联系办案人张宏伟,同意偿还欠款。最终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协商,由房地产公司给付刘某1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虽然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办案人张宏伟没有局限于案件本身,想法设法通过外围调查,取得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证据,通过下达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从而使没有希望执结的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的顺利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申请人刘某拿到执行款后,激动的热泪莹眶,对法院及办案人员一再表示感谢!此案的妥善解决,展示了绥芬河法院为民执法的理念,让当事人切实感受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