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收费改革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6-03-30 14:09:26


诉讼收费改革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何艳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大幅下调了不少项目的收费标准,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也给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影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地处中俄边境口岸,流动人口多、社会环境较为复杂,新办法实施对法院的影响非常明显,极具代表性。院领导指示由立案庭组成调研课题组并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调研方案,结合我院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收费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一、新旧办法对比    新办法与旧办法中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相比,具有较大的改变,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就是新办法第三章相当程度地下调了一些收费标准,这主要体现为一些案件类型方面与程序适用方面。

(一)案件类型方面

在案件类型方面,下调收费标准主要体现在诉讼标的为10万以下的财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额上。在新办法中,财产案件中每件受理费收取50元的案件标准由原来诉讼标的为不满一千元升至一万元,在诉讼标的为一万元到10万元以下案件的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2.5%,比旧办法下调幅度最多的达1.5个百分点。劳动争议每件的受理费减少了20-40元。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额上升为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的交纳标准下调0.5个百分点。在现实中,10万以下诉讼标的的财产案件及涉及财产分割数额20万以下离婚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状况不太好或一般的民众中,劳动争议的起诉者在现实中以农民工居多,所以,这些都说明国家制定新办法更多的是基于对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民众的关注与帮助。

(二)程序适用方面

程序适用方面的收费标准下调,主要体现为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都一改以前全部收取诉讼费的做法,变为都减半收取。这说明法规制定者秉承的是利民思想,当法院审理案件中适用了低成本的程序如调解、简易程序等等时,就相应地减半收取费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耗成本。

二、新办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新办法大量地削减了收费案件,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对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门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将起到较好的缓解作用。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诉讼费等举措,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可度、满意度、信任度不断提高。但是立案人数的增加却给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带来很大压力,基层法院诉讼收费的一次严重“缩水”。由此带来的影响表现在:     1、法院经费出现缺口。基层法院在办案中收取的诉讼费是法院经费的基本来源,是审判、执行活动及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保障。诉讼费降低后,法院收入大幅减少,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的相应配套措施如果跟不上或落实不好,会使基层法院面临窘境。由于新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降,降低了诉讼门槛,新办法实施后,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办案支出增加对法院经费造成缺口,案件越多,缺口越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办公条件的改善,诉讼费收费标准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与法院的实际办案成本相差甚远。在现行的财政体制,法院的办案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诉讼费财政返还。诉讼费减少了,本地的财政收入也就减少了。财政减少了,就会造成对法院的财政支出减少。     2、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诉讼费标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降低了,将会促使很多本来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分流调解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涌进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远非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而这样的局面恰恰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与之对应,低廉的诉讼成本导致起诉的多、上诉的多、再审的多、判决结案的多、强制执行的多、涉法上访的多,一些无理诉讼甚至恶意诉讼的数量将会增加,案件处理难度增大。这对当前工作负担本来就重、法官人手不足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讲,是巨大的考验和严峻的挑战。     3、法官工作任务繁重。随着收案量的大幅上升,基层法院法官人员少和案件数量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不仅会影响案件质量,也会导致调解率的下降,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官们不得不每天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另外,新的收费办法实施以及工资制度改革后,法官办案补助、福利待遇全部取消,工作量上升而待遇下降,直接的后果是使干警的收入受到影响,队伍稳定受到冲击,人才外流、法官断层问题更加凸显,司法资源紧张与群众诉求增长的矛盾日渐突出。

三、应对措施和建议

我院针对新办法的实施及时、周全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新办法对基层法院的影响涉及到新办法自身的合理性、基层法院长期以来的体制、资源等等问题,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基于全面考虑,还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着手:  (一)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在新办法实施后,法院需不断加强司法资源优化利用理念,树立科学的司法效率观,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充分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现有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应当从量的简单扩张到重视现有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在优化司法资源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对法院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科学配置。   审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与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配备比例务必合理恰当,要尽可能地优化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人力资源要向基层法院倾斜,同样,将物资资源向审判一线配置,向基层配置,提高审判业务部门物资资源的配备量,确保办案工作有充足的物资资源支撑。

第二,扩大简易程序与调解的适用。 (一) 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的情形外,只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调解方面,除了鼓励审判人员以调解结案,为调解的场地、签收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改革工作机制   改革的宗旨是将一些辅助的或者额外的工作从业务庭剥离开来,在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细致的分工,应当兼顾质量与效率,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比如设立法官助理,合理分配审判业务,招收专职的审判互助人员等等,这些改革在一定层面可以取得相应的成效,值得探索。   (三)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与思想觉悟   在不过度加重工作人员负担的情况下,狠抓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尽可能形成固定机制,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素养与思想觉悟,使其在日益增长的工作量中因为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与牢固的公正理念依然得心应手,即保质又保量。  (四)建立健全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体系    我院积极探索建立多元调解组织,借助各方力量化解案件纠纷。调解组织划分为院内与院外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院内的调解组织,立案庭下设诉前调解组、诉前保全服务组、速裁组。这三个组对部分案件在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发放[审前调解指南],引导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即转至诉前调解组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立案;诉前财产保全的调解,是通过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到位率,来实现以“保全促和解”的效果;对于调解成功且有一定履行义务的,因当事人的需要转至速裁组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速裁组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有近40%的民商事案件在这里化解。同时我院将立案调解与立案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尤其是对当前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动拆迁案件、企业股份改制案件、民贸案件等矛盾纠纷,更多地纳入到立案调解范围进行诉前调解,使这类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地平息在萌芽状态,有95%的上述相关案件在这里化解。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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