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诉权保障新格局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6-03-30 13:56:39


浅议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诉权保障新格局的构建

杨春风   何 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从此法院立案从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形式性审查,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里程碑。但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如何构建当事人诉权保障新格局也成为我们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一、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而立案则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的功能。诉权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完善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不仅使完善和保障人权在民事诉讼领域得到具体化,而且与司法为民的诉讼理念相呼应,拉近了人民与司法的距离,体现了司法的温暖与人性。正基于此,我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5月1日起,我院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案件受理数量详见下表(含旧存)。




月份

2014年度

2015年度

增长率

5月

772件

1549件

100.65%

6月

955件

1772件

85.55%

7月

1106件

2087件

88.70%

8月

1306件

2356件

80.40%

9月

1431件

2690件

87.98%

10月

1554件

2885件

85.65%

11月

1851件

3068件

65.75%






尽管从数据上看,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我院案件受理数量骤增,但就实际情况分析,我院案件数量的增长85%以上是由于边境贸易遇冷,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融资市场管理混乱等引发大量的借贷纠纷导致。实行立案登记制引发案件增长的幅度并不大,与往年比较而言,主要集中在个别行政案件、原上级院内部指导不宜由法院受理的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现均已按照要求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二、立案阶段当事人的诉权保障

1、院党组专题研究部署。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相关要求,部署我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具体工作。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亲自主抓,分管副院长在立案庭坐班指导,庭长带班值守,及时研判、指导、督促改进立案登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分解重点工作任务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争取支持,努力形成强大合力。我院先后向市委、人大进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专题汇报,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向市政府、市政协通报改革情况,争取支持。加强与市信访办等单位沟通,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及改革内容,加强对非诉讼当事人思想引导,强化立案现场稳控。召开专题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单位、律师、群众、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等代表30余人,营造正面舆论氛围。
3、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要求全体干警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主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以非法定事由故意拖延或不予立案,力促在思想认识上破除实质审查、过度审查、人为设置障碍等问题,避免有案不立、不当移送等现象,减少立案环节的矛盾纠纷。
4、强化学习深刻领会。组织立案工作人员逐条学习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各类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规范登记程序,当立尽立、当拒则拒,既不拖延立案也不“全盘接受”,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做好理论准备。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严格依法审查立案,如:公益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重复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等。
5、健全多元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资源,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室,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引入全程、即时调解机制,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让更多纠纷化解在审前。一方面减轻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使当前法院“人少案多”的实际困难得以适当缓解。
6、做好诉讼服务工作。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抓好诉讼引导,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起诉,主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耐心做好释法释明工作,并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减少因“立案难”引发的纠纷;继续强化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力度,探索网上立案,拓展已有的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等功能,确保诉讼服务水平不打折扣,案件质效不能下降。建成“12368”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并安排专人负责接线工作,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操作流程。
7、加大宣传提升效果。 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及门户网站、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举措,重点宣传由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后,当事人诉权的变化,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内容,是当立则立,并非“照单全收”,为法院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强化监督规范立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立案工作的执纪监督力度,将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纳入专项督察事项,定期抽查,监督整改不符合立案登记的现行制度、月末岁尾不予立案等“土政策”,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或违法立案等问题,以“零容忍”态度逗硬考核、严肃追责。同时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及时回应反馈意见和问题,主动纠正,切实整改。

9、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办理立案手续。对涉及特殊群体、以及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为群众打通无障碍诉讼通道,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三、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权保障

保障当事人诉权在某种意义上体现在对法院不当行为的规制上。也即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法律规定中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实现。 我们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不仅停留在立案阶段,而是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始终。

1、依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各阶段撤诉权的行使。对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撤诉申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准许;对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不予准许。二审程序中,注意对按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规定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切实保障对当事人诉权行使自主性的保障。

2、准确理解与掌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反诉条件的规定,统一审查标准,保障当事人反诉权的行使,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法院处理案件结果的稳定性与协调性。

3、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诉讼权利的行使。在立案的同时向原被告送达传票(第三人为通知书),明确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员,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案件进程,有针对行动准备材料,行使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便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防止诉讼的拖延。

4、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依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保证被告的知情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和提交答辩意见权。开庭审理时充分给予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机会,应当开庭审理保证开庭审理;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使当事人不能及时有效实现诉讼救济。

5、保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的行使。根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阶段以及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一审中,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一并处理。二审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重新起诉。当事人重新起诉就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障,防止二审直接处理,当事人不服无法上诉,更不利于其权益的保障。例外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这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自身权利的选择,也达到了减少诉累的作用。

6、更新审判理念,转变法官的官本位司法观念、职权主义的思维习惯和审判模式,树立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正义理念,保障法院的各项改革应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规范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发挥其中流砥柱的作用、防止权利滥用。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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