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视角论新型法官的培育

  发布时间:2014-12-22 12:42:16


    在研究法律文化、司法文化的潮流中,法院文化作为一个崭新的命题被提出并逐渐地被司法界所接受,随着司法现代化、法官职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以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

    一、法院文化命题的提出及含义理解。

    法院文化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逐渐兴起,八十年代中期在我国始于研究的法律文化,以及在同一时期见诸报端的法官文化衍生出来的概念,近几年得到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文化对于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对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形成和确定,对“新型法官”的培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与结构。法院文化是指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行为文化,它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先进法院文化是法的精神本质的体现,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融合,是立志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司法工作者优秀品质的积淀。法院文化结构分为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大部分。精神文化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管理教育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是法院文化中最核心的结构层次,它主要由法院文化中的文化思想、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司法精神、职业道德、管理哲学、行为规范等意识活动组成;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物质化要素的总和,主要由审判法庭、办公场所建设和管理以及司法装备、相关设施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体现了法院物质建设的文化特征。

   (二)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的本质外化于各项活动之中,离开其承载的载体,法院文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将法院文化的精神内容与承载精神的活动载体相结合,如图表所示,法院文化的内涵和特征将更加明晰。

法  院  文  化

活 动 载 体 精 神 内 容

活动过程 活动结果 精神现象 精神实质

审判活动管理 高效有序服务 理念追求 司法为民为法制建设做贡献

美化工作环境 整洁亲和庄重 价值观念

处理人际关系 健康和谐团结 精神状态 理解与尊重人,为人的全面发展做贡献

探讨审判工作 司法公正 职业道德

法官教育教训 人才 思维方式

参与公益事业 社会认可 行为规范

制定规章制度 零违法零违纪 工作作风

开展文体活动 风采法官 风俗习惯

    从以上图解不难看出法院文化内容的宽泛性,其中精神内容是其主导部门,法院文化是活动载体与精神内容的统一。

   (三)关于法院文化认识上的误区。当前司法界在法院文化的认识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无用论。认为法院文化是务虚的东西,对法院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法院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看审判工作,案件办的多、审的快、质量好、队伍不出问题就行,没有法院文化,法院工作照样发展。这是不懂法院文化的表现。二是夸大论。包括“万能论”和“装筐论”。“万能论”过分夸大了法院文化的作用,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用法院文化来解决。这是走了极端。“装筐论”认为什么东西都可以说成法院文化,都往“筐”里装,这不符合实际。三是曲解论。认为喊几句带“文化味”的口号,用流行的名言装扮一下,或者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搞好法官的文化体育活动,给法官带来娱乐,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活动就是法院文化。这都是对法院文化的误解。四是无关论。有些法官和中层干部认为法院文化是领导关心的事,与自己无关;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普通法官不关心、不参与法院文化建设,没有正确认识和估量法院文化建设的表现。五是片面论。 认为法院文化体现为法官的举止行为显得“有文化”,或认为法院文化不过是法院的形象设计,或认为法院文化可以立竿见影,列出几条宗旨,总结几条经验就行了,不需要长期扎实的营造,逐渐发挥功效。凡此种种认识,都是模糊的、不全面的、表面化的、错误的,应该确立清晰的、全面的、正确的法院文化观。

   (四)研究法院文化的价值。研究法院文化在于阐明其与法院创新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法院文化的基本构成要求是外层行为文化、中层管理文化和内在的精神文化,依唯物辩证法,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外因看内因,是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基本途径。作为人民法院来说,法院文化是其本质和内因,创新和发展是其表现特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开拓创新的发展力。当前,许多法院重视文化建设不是偶然的现象,著名学者贺卫方在一次法院文化研讨会中讲到:“在法官中培育一种特有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养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比起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是不过分的”,这句话深刻阐释了培育、营造、构建法院文化在现阶段的特殊历史作用和重要意义。

    研究法院文化在于洞察其功能对法院队伍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法院形成先进的文化阵地。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接触消极因素机会较多,在审判实践中不乏有把金钱、物质当作敲门砖去拉拢、腐蚀法官的人,如果法官不善于用先进法院文化武装自己的头脑,就极易受到落后腐朽文化的侵蚀,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二是有助于加强法院职业道德建设。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先进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能够促使干警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实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质,德化于社会”。三是有助于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重管轻教、重堵轻疏、重罚轻防”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发挥文化建设所特有的统一人的意志和行为、启迪人的思维和智慧、陶冶人的心灵和情操、鼓舞人的斗志和激情的功效,无疑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法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若干深层次问题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四是有助于陶冶法官的情操。经常组织法官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有助于法官自觉培养高尚的兴趣爱好,实现人格、人生境界的升华。

    二、新型法官的标准及应具有的内涵。

    新型法官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我国加入WTO,十六大的召开,将民主法制建设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公众对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也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高的期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要求法官的素质有跨越式的提高。究竟什么样的法官才符合新型法官的标准,新型法官之内涵又如何,当前,无论是学理界和司法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概括起来有几种倾向性意见:

    一是倾向于“知识型”,认为新型法官应当是文化的通才,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当是历史学家、先知、哲人,这样才能明辨是非、依理公断。

    二是倾向于“能力型”,具备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审判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诸如驾驭庭审、调解钝化矛盾、解决上诉缠访、抵抗各种外界影响和干扰能力等等。今年最高院也力图解决法官司法能力低下的问题,从政治、法律思维的培养、自如运用法律、善于调解疏导、艺术驾驶庭审、语言文字表达、抵御腐蚀防变、勇于探索创新、应对复杂局面及学习钻研能力等多个方面界定了司法能力的标准,使“能力说”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丰富。

    三是倾向于“责任型”,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相比其它要素更为重要,大部分的案件在基层,疑难复杂案件所占比重必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的案件办到最佳效果并不需要太深厚的理论功底,更多的是需要法官荆荆业业、对社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

    四是倾向于职业型,认为法官是一个独特的群体,与其它行业不同,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要求法官具备较新的司法理念、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内涵。

    五是与职业型相近的一类提法,即法现代化法官的提法。持这种主张的人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下对新型法官赋予更多时代特征,主张法官应与经济发展的宏观社会环境相适应,应当树立“法律至上”和“司法中立”的理念,应当知识渊博、善于研究,应技能高超、品德优良、经验丰富。

    以上五种观点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对法官理想形态进行了刻画,对新型法官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侧重点不同,均有可取之处。我国的法制进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提出“新型法官”,其内涵应当符合现有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笔者认为,“新型法官”取“新型”字义别于“传统法官”的根本所在是其应摒弃长期沿袭的各种司法陋习,应当符合时代要求、顺应时代发展、倡导时代法律精神、推动新时期法治进程。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官应当是这样一种轮廓:进步的、公正的、独立的、文明的、亲和的、博学的。法官这个特殊的个体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职业属性的叠加,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无非是两种:一种是人文素养,一种是职业素养,因此一个优秀法官应当是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兼备,热衷于法律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人。“新型”的优秀法官则要赋予一定的时代特质,既秉承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几代法官积淀的法律精神和审判经验,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司法的理解适应瞬息万变的形势需要,在审判理念和职业技能上吐故纳新,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良好和职业心态,具备这样的素质,便可称其为新型法官。

    三、法院文化建设是培育新型法官的有效途径。

    从本人为新型法官所做的抽象概括来看,法院文化建设与新型法官的培育有许多的契合点:(一)法院文化是从法院审判活动、队伍建设、管理活动中抽象出来的进步文化,反言之,如果要创造和弘扬这种进步文化必然要在法官中大力倡导,先进法院文化的形成与新型法官的培养应当是同步的。(二)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建设途径、承载方式等方面均有相通之处,例如: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应为弘扬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司法公正,培育新型法官也是以此为初衷。新时期鲜明的法院文化的形成其所倡导的理念、精神必对传统有所突破,必将引起法官的思想和行为的变革,导致法官的新思潮,为新型法官的培育创造了条件。    (三)两者同时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难以形成鲜明的法官文化,没有先进的法院文化也难以造就高素质的法官。两者是在相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之下孕育而生的,从本质上即是互相影响、互相适应、互相依存的。法院文化建设之所以促进新型法官的培育,更多的是因为法院文化建设把着眼点落在为法官群体营造一个公正、高效、和谐、进取、团结、民主的司法工作氛围上,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为法官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的环境、一种精神与行为不断提纯的氛围,这是其价值的精髓之所在,也是其之所以被一些人称为“培育法官的摇篮”。具体而言:

    法院文化营造的氛围可以潜移默化培养法官的人文素养。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对人文素养的论述,认为人文素养是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而形成的一种人的内在品质。这种内在品质外化为: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看问题时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较理性的对待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冲突;善于跳出自身的利害得失、有较开阔的视野,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宽厚人道对待他人,摒弃了野蛮粗俗,形成了较好的人生观和历史观等等。我们在很多资料上都看到对美国法官的形象描述,一般均用了 “温文尔雅”一词形容其外表。温文尔雅一词的含义是气质彬彬有礼,行为典雅端正。这可说是对一个具有较高人文素养的人外表的描述,如果法官缺乏较高的人文素养,公众是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法院文化从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管理方法等不同角度引领全体法官尊崇较高的思想行为准则,其同化作用、规范作用和融合作用可以影响法官的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改变法官的思想和态度,把法律的宗旨、理念、目标和利益纳入法官内心深处,使法官产生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自觉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先进理念、高尚思想并更加严格的规范自己的言行。

    法院文化可以全方位对法官的职业素质施加影响。职业素养首先表现在信仰方面,无论哪一时期的法官,凡被人所推崇,如宋鱼水、金桂兰等必抱坚定的职业信仰,“唯法至上”,这也正是先进的法院文化所推崇的。职业素养其次表现为职业能力也即司法能力,法院文化的主要功能之一即为教化激励、培育人才,倡导学习钻研、争做思想新、能力强、素质高的合格法官。职业素养还表现为职业操守,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职业风范、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微妙的文化渗透和精神感染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在共同尊崇现代司法理念和法院精神、感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培养法官恪守职业道德的环境之中,法官所应必备的自我认知、自我控制、自我调适的能力都会得到增强。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是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形成共享价值观并内化为行为实践的过程,也是法院文化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过程,要从以下方面积极探索、持之以恒地不断建设和创新:

   (一)围绕树立“五种精神”,着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先进文化的精髓。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重点要求干警自觉树立和发扬“五种精神”,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并把这“五种精神”作为法院精神文化的核心内容,联系实际采取多种文化形式把法院精神文化要求贯穿于干警日常工作之中,使之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迪。

   (二)围绕“机制创新”,着力加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文化的形式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院管理制度固定下来,丰富和完善法院管理文化,使其成为公正司法的机制,清正廉洁的机制,激励人才辈出的机制。具体要求是:科学、制衡、激励、稳定。另一方面,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这些相对稳定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管理文化的功能,使其在执法活动中既发挥硬性的法纪制约作用,又发挥软性的道德制约作用,两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三)围绕“塑造形象”,着力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注重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干警符合职业要求的行为方式。一是抓办公环境。法院审判庭、办公室、执法标志性设施、荣誉陈列室都要体现庄严、肃穆、整洁、高雅的职业特征,积极营造具有现代气息、法院特色的高品位的文化氛围;二是抓办公秩序。要求干警从整洁穿戴、诚挚微笑、讲求时效、热心助人、客气待人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三是抓办公氛围。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设各种文化设施,适时组织开展干警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人际环境。

   (四)围绕构筑“人才高地”,着力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在大力打造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教育培训应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用一致原则、讲求实效原则,把培训目标系统化、培训工作经常化、培训内容丰富化、培训过程阶段化、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教育培训由“事业型”向“素质型”转变、“勤政型”向“善政型”转变、“感性型”向“理性型”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应命型”向“开拓型”转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教育干警树立充分尊重司法过程正当性和当事人主体尊严的程序意识,树立公平、效率与效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培养全球化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群体,为建立法院“人才高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围绕“物质保障”,着力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物质建设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要坚持体现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便于科学管理、统筹规划、经济实用的原则。一是抓好审判法庭的建设。审判法庭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精神的主要窗口。二是抓好办公场所的建设。良好的办公环境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使人身心愉快。同时,要增加办公科技含量,加强通讯设备、交通设备、网络设备等司法装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章:

1、周建平《对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国法院网,2004年4月15日。

2、崔荐《法院文化初论》。

3、滑玉珍李宝钢《文化建设的思路与对策》,《人民法院报》。

4、孙培智《法院文化刍议》,湖北法制网,2004年12月6日。

5、徐纯志《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法律图书馆》。

6、李汉昌《司法制度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的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7、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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