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探讨的热点,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大国,以劳工标准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我们必须正视自身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存在的机遇与挑战,以便能够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切实提升综合国力。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劳动法律规制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纵观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大都有益吸收和参考了国际公认的劳工保护经验,且已经初具规模。其在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国目前已经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参加ILO的立法活动,表明参与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坚定立场。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在加入WTO之后,劳动法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在国际贸中易陷于被动。从笔者上文对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两者的现实差距。但主要差距不在于缺乏标准,而在于可操作性较差,规制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监督力度不够。一方面我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思想过于保守,法律法规修改速度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按照劳动立法当时社会转型时期特点所制定的过渡性条款已经不能充分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工的合法权益,急需加快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步伐。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者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使与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社会责任往往被边缘化。政府对劳动执法在人、财、物上的投入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进一步造成了劳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执行的缺位。
劳工权益保护制度上的差距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进一步激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出口环节针对我国商品的贸易制裁增多,以劳工标准为核心的贸易壁垒浮现,WTO内对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争论也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以名目繁多的劳工标准对我国提出质疑,以此来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第二,劳动立法整体规划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立法空白较多。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层级较低,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较多,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在具体规定中宣言性的条款较多而缺乏与之对应的落实保障规定,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过于苛刻,往往使维权过程漫长、艰难。立法时并未从人权关怀的角度为劳动者行使与维护权利提供便利与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的主要缺陷不在于缺乏标准,而在于此类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而且各类劳动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三,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不够,争议仲裁、审判救济机制不力。在劳动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企业对劳动法不清楚、有意规避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不能充分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对劳资纠纷的处理往往以协调为主,无法充分维护劳工权益。二是劳动执法不严、力度不大,无法起到威慑、警示效果。除了上述立法上的欠缺外,政府对违反劳工立法的行为监督、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当下对劳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当违法的成本远远低于守法付出成本时,期盼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自觉守法难度较大。三是“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企业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坚持走完调解、仲裁、诉讼全过程,甚至到执行阶段也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整个程序走下来往往使劳动者筋疲力尽,但拿到手里的赔偿也所剩不多。更有分文未得还白白搭上了大量的费用。因而一部分劳动者选择妥协、退让,放弃应得的部分利益来寻求与对方“私了”。另一部分则选择跳河、跳楼、静坐、暴力冲突等非理性方式来寻求解决。一些学者认为把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违反了仲裁自愿的原则,也于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成本、限制诉权行使,笔者也赞同此观点。今后立法应更多的考虑对劳动者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第四,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劳工标准等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无宏观应对思路。由于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自律性,承担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本身。各大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都有着其特色鲜明的社会责任理念,而我国企业在追求产品和利税之外,很少有主动考虑对社会的责任和回报。正是由于经营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实践中一些企业表现出对物质利益的疯狂追求,最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无视自己的社会保障责任,逃避税收以及社保费;二是较少考虑就业问题,将包袱甩向社会;三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四是一些企业唯利是图,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为富不仁;五是依靠剥削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谋利;六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七是普遍缺少诚信,搞假破产逃避债务,通过假包装到市场上圈钱。”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完善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对策。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居世界前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并没有促使中国凭借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格局发生改变,中国较低的城市化水平、有待协调的区域经济、尚需进一步调整的产业结构、城乡二元问题等,使资本的稀缺在中国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由于要素分工中长期资本主导的格局,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一直处于弱势,由此引发系列劳工问题。”入世后,一些国家始终关注并指责我国的劳工状况,由此引发经贸摩擦不断展露。对于国际贸易中凸显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应加以理性分析,争取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制度安排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一)对照国际劳工标准的立法应对措施。第一,对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立法漏洞。首先,进一步完善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议单独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概念加以明确定义,规范其内涵与外延;确定不受就业歧视权利为全体劳动者平等享有;对劳动案件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具体规定劳动者权利救济部门;明确细化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其次,修改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关于特殊条件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童工单位与个人的监督与惩处力度。再次,修订有关工会方面立法,将工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使企业工人可以自愿组织工会,只需按照一般社会团体向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开展工作,并允许同一企业内工会多元化存在。行政权力不干预工会组织的存废,“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工会由司法机关依法解散。同时立法明确规定须经集体谈判的事项、决议程序、争议解决、司法救济与制裁机制。实行法定集体合同签订制,并将集体合同列入须经集体谈判事项。
针对我国罢工权缺位现状,以我国已经加入的《经社文公约》为法源基础,在吸收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法对罢工权加以明确,并对其加以有效的立法引导与规范。建议罢工由工会组织,限于以正当性的经济目的非暴力性手段实施。既保证罢工权的有效行使又防止其被滥用,并借此平衡职工与企业在集体谈判中地位。最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对强迫劳动的表现形式做以科学明确定义,以适应司法实践要求;逐步废除或改革劳改与劳动教养制度;提高对强迫劳动的单位与个人的处罚。
第二,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工权益不受侵犯。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在劳动法上科学定义“劳动者”概念。改变依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现状。改革现有劳动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一裁一审、两审终审制度比较适合”。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标准与法官相同,加大对劳动部门不作为的惩处力度,建议实行追责制度。在《劳动法》中设计给予劳动者以法律援助的具体制度。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宣传与制度构建,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障。逐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政府的应对措施。劳工标准问题对我国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政府一方面要重视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影响,不断加强同ILO、IS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寻求发达国家的谅解与支持,努力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另一方面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增强经济、技术领域的合作,大力发展经济,逐步改善本国劳工状况。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讨论与制定,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有利的制度安排。虽然目前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尚未建立,但通过笔者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已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掌控国际标准制定权是应对激烈国际竞争中胜出的重要砝码。因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单边或多边协议、制定本国或区域劳工标准、通过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等各种方式和途径不遗余力的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借口推行对其有利的价值观,谴责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现状,抵制或者威胁抵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使发展中国家不仅遭受舆论压力,同时面临遭受贸易制裁的危机。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与科研技术水平弱,难以掌握社会条款的制定权,但必须实质参与并争取更多的发言权,以便可以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占据更加主动的位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应采取主动态度积极应对。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积极参与和支持ILO在处理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并发挥其在维护我国利益中的作用。二是主动加入WTO内对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探讨与协商,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社会条款规则的规制上据理力争。研究国际劳工标准,争取根据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建立差别性的劳工标准,以争取有利的制度安排。三是加快批准与我国劳动立法相协调的国际劳工公约,发挥国际领域人权保护的大国作用。四是拓宽劳动立法思路,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参考,吸收、借鉴利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改善国内劳工条件,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劳工保护环境。五是积极协调与发达国家的关系,避免利益损失。争取相互的谅解与支持,探索互利共赢劳工权益保护新途径。
第二,加强对新型贸易壁垒的研究与调查,积极应对。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年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逐渐凸显,给某些西方发达国家造成一定压力。“中国威胁论”喧嚣尘上,意在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与冲突呈上升趋势。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格局下,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既得优势,仍处于主导地位。其往往借人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我国实行贸易管制,以遏制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降低其国内压力。
“贸易壁垒,即国家贸易管制,其在一定程度内是一种贸易制度。简而言之,即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商品与经济,保护本国资源或出于某些政治或军事目的,通过一些关税或非关税的手段,对从其它国家输入的商品进行控制。”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传统关税壁垒逐渐弱化,但环境、技术、社会等方面的管制却逐渐加强,有进一步向新型贸易壁垒发展的态势。我国政府必须做好充分应对危机的准备,学习、借鉴并总结一套自己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以便能够充分利用国际法、国际惯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消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可能遭遇的各种不平等待遇,规范民间劳工标准认证市场,以保护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不受威胁与侵犯。
第三,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必须制定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以满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现实需求。一是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提升劳工素质与就业能力。二是建设劳工市场信息系统,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最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大框架下,做好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落实工作。四是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多方联动协力加强劳工权益保护。五是进一步完善就业平等保护。
第四,积极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分步提升社会整体劳工水平。只有经济实力强才能将劳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思路,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同步实现。努力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进一步保障价值的创造者---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一是针对劳工标准可能与国际贸易挂钩的趋势,重点提升出口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结合劳工问题较为突出的玩具、服装、电子元件等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治理,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二是对矿山、冶金、建筑等劳动强度大、劳工流动频繁的企业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三是对个体、私营手工作坊等小型家庭式经营者建立健全劳工档案制度,有针对性填补相关立法空白,加大查处与惩罚力度。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通过SA8000及其他社会责任标准已经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劳工状况提出要求。虽然目前尚未对我国的出口造成实质性损害,但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而言,劳工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只是早晚问题。我们与其被动接受不如积极应对。要进一步把劳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劳工保护水平。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将精力集中于经营战略调整、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换代等具体问题,逐渐确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但却往往忽视了对社会的责任与回馈。与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积极致力于社会责任运动的做法相比,我国企业无论社会责任的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落后状态。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工权益、强迫劳工劳动、无视员工权益、污染环境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化企业经营必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自身道德约束、提升社会责任感,不断改善劳工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增强国际竞争力,取得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第二,加强对SA8000等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的研究与应对,科技兴企提升竞争力。虽然SA8000等认证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制定并加以推广,未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可,但由于受到跨国公司的推崇,已经在全球范围产生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民间’认证,被当作企业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我国企业作为各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要获取更多的订单,必须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一是要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即:“目前的生产守则运动,既不是新的劳工‘立法’,也不是对传统劳工立法的替代,而只是新形势下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的发展和补充。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属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内。” 现存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有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相当的约束效力。二是企业应当积极研究、对比自身劳工状况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切实改善生产环境与劳工待遇,以免陷于被动,授人以柄。三是要不断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将企业竞争力由劳动力低廉转移到科技创新上,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根本摆脱发达国家的掣肘,依靠科学技术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获胜。四是实现出口产品多元化发展与更新换代。
(四)行业协会的应对措施。行业协会是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组织自愿结合,通过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来维护共同利益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于其固有的自身优势,即:比单个企业影响力大、号召力强,比政府更贴近企业、了解行业现状,在应对行业危机时,有着不可替代的监督、指导作用,是本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言人。政府、企业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重视,积极沟通信息、加强合作,针对各种贸易壁垒措施建立预警与磋商机制,相互配合、协调作战。
鉴于行业协会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作用,首先政府一方面应抓紧制定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国家整体法律体系加以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职能划分,加强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能力,给予其更大的施展空间,不干涉行业协会内部事务。其次,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宣传与制度构建,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规则对成员企业采取降低劳工标准等非正当竞争方式进行约束和管理,组织和协调成员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认证。在此方面我国纺织行业有较为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2005年《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问世。“这将有助于我国纺织企业寻求国际社会的认可,在贸易谈判中提高自己的筹码,在价格方面更有发言权。”即便不能掌握国际标准的制定权,也要在我们存在优势的行业或领域争取更多参与权和控制权,以便提高贸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