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14-12-22 10:40:15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既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不断体现,司法公开的体系建设不断扩充内涵,司法公开的效果正在日渐显现。

    一、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曾说,“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权是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利。因此,司法的本质就是法官代人民作出审判,司法公开的本质就是法官向人民负责,对人民作出公正交代。“司法公正既是人类社会对公正观念的追求在司法领域里的集中体现, 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①可以说,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推进司法公开,既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

   “作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任何社会设置都必定是要发挥特定的功能,从而使得社会系统均衡有效地运行”②,司法公开制度也不例外,其价值追求更是不应忽视。司法公开的价值追求,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影响着当前以及今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明确司法为民的理念追求。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为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并非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的表达方式,司法公开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一种自下而上的“服务”态度。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让法官们警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人民,从而明确司法为民的理念追求。

   (二)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追求。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就是建立一种倒逼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让司法在阳光下闪耀法治的庄严和人性的关怀,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追求。

   (三)确保求真务实的现实追求。司法公开的真正内涵是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通过公开的方式将审判权放在公众的视野下接受监督,然而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是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热闹的程度多过实质的意义。流于形式,过于做秀。推进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就是克服这种弊端,从而确保求真务实的现实追求。

    三、司法公开的体系构建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主体要求、公开对象、公开事项、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司法公开体系进行构建。

   (一)主体要求。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应从两个方面考虑,做好这两方面的要求,就会达到相互统一,形成整合的应然效果。一方面是对法院自身建设的要求,首先是对人员的要求,加强思想认识,真正从思想上明确司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念,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正确的司法价值观,一切工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提升人才素质,真正从能力上适应司法公开的社会需求,促使法官更加注重提升自己在分析事实、判断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能力,接受社会公众的审视;严格奖惩机制,真正从制度上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性和稳定性,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也必然带给法官更大的压力和责任,让能者进,庸者退,廉者上,贪者下,提高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方能真正实现法官个人生活尊严与法律价值追求的平衡。第二是对设施的要求,以科技力量助推司法公开,充分运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准确把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阳光司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开通法院微博、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服务,实现司法服务的时效性和便捷化;加大设施经费投入,完成软硬件提档升级,整合已有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司法公开建设与技术运用的经济性和标准化。另一方面是对系统内部各级法院之间的要求,既要自上而下统一推进,协调一致,又要求各级法院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新方法,研究新问题。要在理论上求新,实践上求实,才能不断创新和完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

   (二)公开对象。司法公开的对象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权的保障和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都是司法公开应有的功能,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的信息。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合法权利与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对当事人公开的事项应该更加具体化,包括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相关流程信息及告知其应享有的诉权,也包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向当事人展示,通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后才能进入裁判文书,保证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发表诉讼意见的公开透明。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仍要向当事人公开,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必须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权利相互性理论,“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别人知道。”③因此,司法公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社会群体性期盼,而不仅仅是涉案当事人的个体追求。

   (三)公开事项。司法公开的事项应从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性质、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形式四个方面统筹兼顾、完善建构。

   (1)公开的内容。内容上,实现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的公开事项。其中,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属于审判公开活动。据此,从内容上,可将司法公开分为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两个方面。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两项主要内容,作用不同。审判公开涉及审判权、执行权行使过程及结果的公开,以案件审理、执行为基础。审务公开是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活动的公开。如果说审判公开是对案件审理的公开,那么审务公开则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公开,两者围绕法院的职能工作,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应该在不断巩固审判公开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的力度,使社会公众及时充分了解法院的司法管理活动及其内部工作模式,以此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为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2)公开的性质。性质上,实现实体公开与形式公开相统一。司法公开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公开,包括案情、审判人员、审理过程(举证、质证、认证)、裁判文书、宣判等,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听证等各个司法环节中,通过设立“立案信访窗口”、法院门户网站、案件查询系统,通过庭审录播直播、庭审旁听、裁判文书上网以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从形式上保证实体公开的效果,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增强公开的影响力;另一种是实质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形成和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的公开。实质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主要包括认证公开、认定事实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等。实质公开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是实质公开的最好载体。作为记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作出裁判理由和依据的全部判断过程,让当事人明白法官判断推理、进行裁判的思维经过,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实质公开的要求。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展示法官思维判断的全过程,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教育引导公众,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内容所具有的引导、规范作用。

   (3)公开的范围。范围上,实现全面公开与有限公开相统一。依法全面公开是司法公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对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司法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推动司法公开无疑是社会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并不能忽略公开的限制性因素。三大诉讼法均对不公开作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司法公开既包含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及教育引导功能,具有社会公共权益的属性。同时,也包含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特别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之诉,属私权范畴,考虑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同时,更应尊重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选择和处分。因此,司法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司法公开不是无限度的司法透明,更应兼顾对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既要考虑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也要对那些诸如恶意拒执、诚信度低下的“老赖”给予相应的曝光。

   (4)公开的形式。形式上,实现传统载体与现代载体相统一。科技的进步,使得司法公开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司法公开的方式也不再仅限于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等。全面推动信息化建设,要求人民法院要根据不同的公开对象、不同的公开内容,做出更多的让诉讼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乐于接受、便于参与、易于监督而且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司法信息的公开方式,既要保持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新闻发布会、法官释法答疑、公众开放日等传统公开方式,又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手机短信、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传播快、更新迅速、便于交流沟通、更加便民等特点,扩大司法信息的传播面,提升司法公开的正面影响力,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司法公开的现实保障,应该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公开体系规定,将以往散落在各部门法里的规定更加系统化,明确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建立量化考评机制,充分运用和借鉴现代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定量”对司法公开措施具体化和操作化,通过“计量”对司法公开的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通过量化,使司法公开更具有可操作性。量化的过程就是把公众想知道的项目通过经济学指数的方法予以分解,使司法公开通过“指数”呈现出一个刚性的、量化的值。不能只考评不奖惩,应逐步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与优秀办案法官的选拔机制,让更多的法官从司法公开中受益,让更多优秀的法官通过司法公开的平台脱颖而出,既实现了公众权利的保障,也能充分调动法官积极工作的热情,最终实现公众满意与法院工作的双赢局面。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公众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充分享有参与权,畅通司法公开渠道,逐步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使司法公开更加务实有效。

    四、绥芬河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做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司法公开,首先是要求全体干警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理念上引起重视。强化司法公开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权利表达和权利方式的观念,是法院实现从权力本位向社会公众权利保障本位的转变,要求全体干警明晰依法公开不是对法院、法官司法权的干涉,而是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克服排斥、抵触心理,切实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司法的开放度、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对裁判过程的社会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促进司法的公正、公信,树立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二)狠抓制度建设。“规则和秩序本身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④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必须以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形成长效机制。为此,我院积极研究制定一系列司法公开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完善相应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计划,深入探索量化考评机制,提高法官待遇。1、立案公开。绥芬河市法院设立了立案信访大厅,含立案庭、信访办、技术室三个窗口单位,同时设置导诉台,并配备了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购置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建立案件公开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大厅随时查询案件审执情况,印制《诉讼案件指南》、《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便民材料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放于立案大厅。2、庭审公开。建立开放有序、管理有效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数字法庭均具备庭审全程直播功能,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与高效。3、执行公开。通过建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案件告知制度等,努力化解“执行难”,执行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留档存卷,规范执行员工作。4、听证公开。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原则上一律公开,同时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5、裁判文书公开。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大幅度提高裁判文书上网比例。严格遵守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及本院制定《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监管、通报工作,严格在规定期间内发布部分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6、审务公开。对我院不涉密的审务方面信息通过本院的互联网、新闻发布等方式公布。

   (三)依托科技手段。技术的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和载体,我院在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审判公开和法院事务公开的同时,重点推进职能部门、关键环节的公开,实现了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监督、信访等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全覆盖,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和案件数据信息。相关审判、执行信息依法、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和公众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司法公开平台与法院进行沟通、反馈、依法进行监督的审判公开体系。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执行案件数据库,并实现法院与有关协执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和办公协同;裁判文书上网系统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助推司法公开。

   (三)做好保障监督。司法公开是民意沟通的必要前提,民意沟通是司法公开深化的应有之义。绥芬河市法院在落实司法公开工作中,把广泛征求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拓宽吸纳民意的渠道作为司法公开的常态性工作抓实。一是设立院长接待日。群众的意见建议能够直接向院领导反应,然后迅速交由业务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民意对司法的有序介入和法院对民意的理性采纳。二是建立判后释明答疑制。办案法官以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为目标,在宣判后及时回答、解释当事人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所存在的疑问或质疑,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由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庭审、听证、讨论案件和走访座谈等活动,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四是邀请新闻媒体参观报道。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报道,要求法官以积极、宽容的态度接受媒体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天东:《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J]》.当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9页

2.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3.张永泉, 冯兵, 艾永明:《中国公民的人身权益保护》,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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