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15 10:24:15


    面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既不能强行将孩子交给监护权人,又不能久拖不决,该如何和谐解决?2014年5月5日下午,26岁的妇女刘某(化名)带着2岁的儿子,高高兴兴地回绥阳了,一件监护权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和谐解决,给了此难题一个答案。

    刘某与李某(化名)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小小(化名)。2013年9月3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欲将儿子接走,遭到公婆拒绝,于是刘某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对儿子行使合法的监护权。李家二老表示,自2013年2月28日起,媳妇与儿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媳妇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孙子遗弃在同村崔某(化名)栽培木耳菌的大棚内,孙子是其二人抱回家中的。此后,媳妇从未到家中探望过孩子,如今索要孩子的监护权,真实目的是为了得到李某死后得来的抚养费及抚恤金。因此,坚决不同意将孙子交给媳妇。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不存在遗弃其儿子的行为,也不存在占有其儿子依法获得的抚养费的目的,刘某有权与其儿子共同生活,且公婆不得干涉刘某行使监护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的公婆并未将刘某的儿子送回。2014年4月21日刘某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权问题,如果强制执行,将幼儿从其爷爷、奶奶身上强行抱走,将不可避免地会对幼儿身体、幼小心灵造成伤害,也可能对幼儿的爷爷、奶奶造成伤害。在此情况下,绥芬河法院执行局经过多次研究,将此案的特殊性与绥芬河市妇联、绥芬河市政法委进行了沟通,最终放弃了强制执行的方案。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杨春风了解到此案的特殊性后,与绥芬河市阜宁镇政府领导进行了协调,阜宁镇人大副主席江义军、菜营村村主任蒋春文及妇女主任亲自做二位老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二位老人同意将孙子交给儿媳刘某。在接走儿子的当天,刘某表示,虽然孩子由她抚养,但孩子毕竟是李家的后代,有时间她一定带上孙子回来看看爷爷、奶奶,宽慰两位老人痛苦的心。

    一起棘手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执行案件,在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的顶力帮助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员手记: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法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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