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决定在绥芬河市全体公民中选任48名人民陪审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绥芬河市的公民;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六)身体健康;
(七)不得参加选任的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八)无权参加选任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绥芬河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会同绥芬河市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三)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初步人选,经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核同意,由院长提请绥芬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一)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五)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决定。
四、人民陪审员的免除
绥芬河市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会同绥芬河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应当由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绥芬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六、人民陪审员推荐、申请截止时间及相关事项
人民陪审员推荐、申请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推荐、申请须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四张免冠二寸标准照片到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政治处报名。推荐、申请咨询电话:18645378585、15946301030。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入选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附件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入选人民陪审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