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在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公信”型法院活动中,采用灵活方式方法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近日,该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案时,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绥芬河市“5851”战略的实施,该市的工业园区将整体搬迁至北寒村、永胜村一带,农村的土地进一步增值。据悉,一亩农用土地被征用,按标准可以领到近2万元的补偿款。
原告王老太系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村民。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她本人分得了近5亩的耕地。分地时,村里土地台账上登记的户主为其子庄某。庄某去世后,村委会又将土地台账的户主登记为庄某的爱人宋某。2011年,登记在宋某名下的承包土地被征用了一部分,得到了近8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此时王老太及宋某、宋某的子女都已经搬到了山东某地居住。得知承包地被征用后,王老太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与儿媳一家产生了分岐。无耐之下,2012年1月9日,王老太不远千里来到绥芬河市,一纸诉状将其儿媳宋某及北寒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并确认现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剩余承包地有其3亩。
承办法官们接到此案后,多次深入村委会调查走访,发现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的做法并不规范,虽然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但土地台账中只记载人数,并不登记具体的人名。几经换届,村里原始的土地台账也都找不到了。当事人只能提供一本土地承包经营证。新任村主任不熟悉王老太一家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具体情况,原任村领导又回避矛盾,关键问题含糊其词,使得案情调查起来相当困难。
原告王老太认为,登记在宋某名下的承包地有自己的三分之一,而被告宋某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只记载承包人数为3人,但王老太的承包地已随姑娘迁出,所以其名下的承包地并没有王老太的,而是被告家庭成员的,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十分僵化。合议庭的法官们考虑到本案特殊性,一致认为此案最佳解决方式是通过调解来解决原、被告纠纷,因王老太的儿子虽已去世,但与儿媳一家仍有亲情,为化解她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庭前,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抓住矛盾焦点、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亲情感化她们,希望她们要相互体谅。
在法官们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宋某最后终于同意将征地补偿款分给王老太三分之一,即22215元,并确认剩余承包地有王老太3.1亩。合议庭按照剩余承包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了王老太3.1亩地的位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来,案件处理到这已经比较圆满了,但审判长考虑到,如果不把王老太与宋某一家剩余承包地的界线确认清楚,事后难免再度发生争议,于是法官们决定到宋某承包地里将王老太剩余承包地的界线划清。二月的绥芬河,虽已不是寒冬,但在大地里呆久了,还是特别的冷。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指界、丈量,争议地的边界终于划分清楚了,当事人满意地回了家,该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法官们也踏着夕阳找另外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去了。
近年来,绥芬河法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连续三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和标的实际履行率均达到100%,民商事案件综合调撤率连续三年达到90%以上。信访工作在国家政治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庆期间实现到省进京信访“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