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000多元的金首饰,卖主只要1000多元钱,平常人都会怀疑这东西如果不是假的,就是偷的,轻易是不敢染指的。但牡丹江一商场首饰维修店的一名老板却不这么想,竟然以低价收下了这些首饰,同时也给他自己造成了人身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张某在牡丹江某大商场开了一家首饰维修店。2010年7月的一天,一个年轻人拿出价值3000多元的金首饰找到张某,表示急于出售,年轻人要价极低,最后以1400多元钱的价格成交。可没过几天警方就找到张某,称张某收的首饰是年轻人从绥芬河盗窃的贼赃。
绥芬河法院审理认定,张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张某极力辩称他不知是赃物,但主审法官认为;张某作为维修金首饰的从业人员,对金首饰的价格辨别能力高于普通人,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无合法手续的黄金首饰,应推定其主观方面为明知,且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被盗赃物的行为,故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张某系初犯,又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