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买毒品 同为贩毒罪

  发布时间:2011-10-28 14:44:44


    案情回放:郭某,男,绥芬河市个体业主。2010年,郭某明知李某(已判刑)贩卖毒品,却介绍朋友顾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在李某处购买冰毒3克。2010年7月2日,郭某被绥芬河市公安机关抓获。此案中,郭某在李、顾二人毒品买卖过程中,并没有到场,也没有实际接触毒品,而他本人也不吸食毒品。法院审理后认定,郭某明知李某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致使李某贩卖出毒品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什么郭某的行为也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呢?这是因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而贩卖毒品是一种隐秘又复杂的犯罪活动,参与这种活动的不仅有买主和卖主,还有形形色色的协助者。尽管他们的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但他们都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并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各自在不同环节上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的郭某属于居间介绍毒品犯罪,即应买方要求而为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根据法律,对于为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根据法律,对于为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其是否获利,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郭某在与李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郭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所以法院于近日认定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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