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天凌晨,于某和同伴驾驶一辆轿车伺机盗窃。二人来到某汽车贸易公司,用钳子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办公室,偷走1台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还有7瓶薄荷酒。接着二人驾车来到某小区,盗走液化气罐。二人又驾车在某商店故伎重演,盗走10箱啤酒。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000多元。于某和同伙一晚连盗三起,从电脑主机到啤酒,他们见啥拿啥。二人将所盗物品变现后赠与他人。于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分析: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椐为已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盗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