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加强调解,维护稳定,减少上诉访”为指导思想,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指导原则,总结探索出多种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倾注真情,真心关怀。对于决定合并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倾心关注,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角度入手,逐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以建立调解的基础,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承办法官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矛盾,从而从内心深处表示愿意调解,为案件调解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二、细心耐心,听取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都是因为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被害方,细心耐心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对于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尤为重要。由于亲友或财产受到损害而内心不平衡,急需心理慰籍。让他们把内心的想法和诉求充分表达出来,并对其表示慰问,使其内心感到平衡。对于其提出的诉求,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指出哪些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哪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哪些是法律不支持的。从而缩小赔偿差距,减小其心理预期,为以后调解协议内容的确定打下基础。
三、积极引导,换位思考。被告人的赔付能力决定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尽快摸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哪些人可能对其提供帮助。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联系被告人的亲友,向被告人及其亲友释明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量刑的积极意义,使其产生积极赔偿的意愿。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不要仅从自己角度考虑问题,站在对方的角度多为别人着想,建立起心理共鸣。对于被告人多做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宣传,对于被害人则应以及时得到赔付胜于空判、及执行风险的角度说明,使其知晓调解结案带来的益处。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调解结案的力度。
四、多方参与,共同进行。多方参与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多地动员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使他们也知晓调解可能给双方带来的益处,从而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努力为调解工作发挥作用。如该院在审理韩某故意伤害一案,韩某因工作原因和被害人引发争执后,韩某用木棒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出五余万元的民事赔偿。经询问得知被害人一家三口仅靠其一人打工养家,家庭生活困难,急需被告人的赔偿款进行治疗。韩某在绥市木材厂打工,家庭无财产,其看到民事诉状后表示没有赔偿能力,同时表示法院不必调解,直接下判。本案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被害人因拿不到赔偿款而进行上访缠诉等活动。承办法官此时又找到被告人的妻子进行沟通,及时向她宣传了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量刑后果,经过几次劝说,其表示如果被害人数额降下来,可以借钱赔偿。承办法官又多次与被害人沟通,从被告人目前的赔付能力及现实情况出发,希望被害人能够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妻子经多方筹措三万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放弃其他诉求,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随后我院根据韩某的犯罪情节和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正是因为有被告人家人的积极参与,才使本案得以成功调解,同时挽救了二个家庭,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