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女士和爱人开车专程到牡丹江接一个朋友回绥芬河,由于夜晚视线不好,车辆返回绥芬河的途中发生了侧翻,栽进路边的沟里,车里的人员没有伤亡,只是车辆受损严重,花去了1万多元维修费用。王女士称,如果不是为了接朋友,他们不会开车去牡丹江,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此情况下,维修的费用是不是应该由朋友承担。市法院法官解释:本案中,王女士是无偿接送朋友,并没有接受朋友的车费,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王女士和朋友对车祸的发生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和故意,朋友作为受益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王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