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经商和消费 侵占公司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1-08-26 14:56:54


  2008年,孙某在佳木斯市隆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担任收费员期间,将收取的物业费2.29万元占为已有,用于在广西市临桂县开服装店及购买其他物品。因孙某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全部退还,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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