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执行措施 攻破赖账伎俩

  发布时间:2011-08-26 14:41:29


  任某经人介绍购买了王某的两车皮白松,双方口头约定均径20厘米的底价为500元,每增加1厘米,增加10元,每立方米加上605元计价,任某预支付给王某17万元木材款,王某出具了一张收据,在履行过程中,经检尺这两车白松价值151466元,王某应向任某返还多付货款18534元。任某向王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口头约定的木材买卖成立并生效。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任某货款18534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王某除在我市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23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日执行员接到王某正在银行办理取款的消息,马上赶到银行,发现王某正在银行里排队等候取钱。执行员分析王某此前赖账的行为,推断王某手上存折的名字很可能不是他本人,如贸然进入银行,会引起王某警觉,一旦他停止取款,将错过执行的机会,于是执行员决定,在银行外守候,等他取完钱再行动。20分钟后,执行员顺利地将取完钱的王某传唤至法院。再次告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依法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王某仍然矢口否认手中的钱是自己的,称款是公司的,并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负责人到来后,并没有证明钱是公款。王某见此情景,自知抵赖的伎俩已被执行员识破,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今年最高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严厉打击法院执行中出现的转移、隐匿财产、外出躲避、逃避执行等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的行为就属于本活动中所列的规避执行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处15日以下司法拘留和个人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法院将坚决打好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攻坚战。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新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规避者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级、取消行业资格等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挤压规避者的市场活动空间。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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