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难维权司法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11 15:09:56


南方人郑某到绥芬河一木材加工厂削片,被机器伤手,想要维权时,发觉没签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没法管:去法院起诉,他竟然搞不清楚雇佣自己的老板是哪一个!幸有法官从中调解,才让他拿到些经济补偿。

20101月,郑某到我市一个山场伐木、削片,刚干了没几天,削片机堵塞,郑某说老板李某让他伸手清理机器上的削片,谁知右手被机器轧伤,食指断了一节,手掌自小指处到拇指肌肉断裂。当时李某将郑某送到医院,负责了一些费用,给郑某做了治疗,后转院到牡丹江。但李某不答应郑某提出的后续费用和补偿款一事。受伤后,郑某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由于当初郑某没有和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爱莫能助。

事情拖了1年多,2011年春节,一直没敢将受伤的事告诉家里的郑某没敢回家。春节后,眼瞅着没地方借钱,伤情严重,已没了出路的郑某只好起诉到了市法院,将李某列为被告。然后,出乎意料的是,法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根本不是雇佣郑某的老板,他只是老板的亲属,帮助其工作的,从法律上不符合作为该案被告的条件,而真正的老板已经跑了,找不到人。按常理,郑某只能是败诉,更改被告后重新起诉,照目前的情况,即使是重新起诉官司打赢了,执行时找不到被告,郑某仍然会落个一场空。法官看到郑某的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让他以老板亲属的身份给郑某经济补偿。经过多方斡旋,当庭拿到6000元钱。

法官进一步提醒广大打工人员:务工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即使是建立雇佣关系,也要明确雇佣自己的老板是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确定索赔对象,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让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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