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工作,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关于联络人大、政协工作制度》、《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关于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制度》。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关于联络人大、政协工作制度》中规定了办公室负责联络人大、政协工作。每年通过情况反映、信息、简报、报告、审判研究的形式向人大报告法院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及疑难案件的庭审活动。同时,紧紧围绕法院重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及来信等交办的事项,在三日内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承办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情况。同时把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体系。凡未完成交办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绩效考核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关于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制度》由八个部分组成 :1、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2、大、要案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3、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制度;4、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5、接受人大执法检查和评议制度;6、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制度;7、邀请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旁听制度;8、建立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制度。
两项制度的建立,从各个方面细化了人大、政协监督的工作,明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范围,同时通过制度把人大、政协监督工作落实到部门和具体办事人,把工作落到实处,此举得到广大干警的大力支持并受到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