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携150万公款潜逃获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0-09-13 17:21:09


薛某在我市一家公司做出纳,2006年她利用工作便利150携带万元公款潜逃,四外躲藏,三年后被警方在佳木斯市抓获,追缴回大部分赃款。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6年,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因公司增加注册奖杯的需要,出资150万元,与该公司出纳员薛某共同存入公司账户。不久,薛某便利用职务便利,使用此前预留的该公司两张现金支票,擅自将该公司账户内的15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提出,随即带女儿逃离绥芬河市,期间途经牡丹江、北京、杭州等地,逃至浙江省台州市。逃匿期间,想尽办法躲避侦查。三年后,薛某在佳木斯市被警方抓获,起获大部分赃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薛某有期徒刑九年之外,还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22万元。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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