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0-06-25 16:17:14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我认为要认清执行工作现状,找准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坚持“三个至上”,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才能更好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力地推进基层法院工作的开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法院外部不当干预、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原因。也有法院内部体制机制运行不畅、执行人员自身等原因。

(一)法院外部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预。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局,从本地区、局部的狭隘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如对那些给当地提供主要或大量税收的企业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进行挂牌保护,当其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不仅不予配合协助,反而动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手段、设置重重障碍、以各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造成执行困难。有些政府职能及业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消极对待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还为系被执行人的客户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协助单位的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受到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2、法制宣传普及的缺失。因民事执行相关知识宣传的力度不够。在当前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特别是有些申请执行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并且在诉讼环节中,不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机可趁。而案件到了执行环节又把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全部归咎于法院和执行人员。而这些都需要加大执行宣传力度,争取申请人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执行威慑机制的实施还只是流于形式。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是经过2年多的实施,该项机制还没有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这些制度的实施仅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实践中显见有哪个被执行人因不履行义务,而银行不予批准贷款、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情况。并且现有的程序对办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手续较为繁琐。

4、被执行人的原因。许多债务人思想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差,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诚信观念缺乏,逃债、赖债、废债的思想严重,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经常变换办公场地或居无定所,采取拖、赖、躲、逃,甚至挖苦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悬空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

(二)人民法院内部的因素。

1、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法院内部立、审、执联动机制的运行不顺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脱钩现象。有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立案、诉讼环节中就有对立情绪,矛盾尖锐,这类案件在立案、诉讼环节中极易发生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而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局事先并不掌握,无法有效预防,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执行工作量,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存在瑕疵造成的执行难。法律文书存在瑕疵主要表现有的执行依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不存在或没有执行内容;有的是遗漏、缺少判项;还有的是执行依据所指向数额标准不明确,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书判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而依据现有的规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祥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机构都是允许的。因该份判决书中未写明执行的标准数额,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而作为被执行人的用人单位只同意按最低档60%缴纳。依据现行法律,遇有此种情况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势必造成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2、涉民事执行信访的大量存在,过多分散原本就不充裕的执行资源。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执行难问题;二是涉执行信访问题。民事执行信访损害司法形象和权威。一方面涉执行难易造成群众误解,错误认识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不公正或司法腐败,案件不能执行,导致当事人上访。从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形象。另一方面,个别法院在处理涉执行信访案件时,迫于上级划道扣分的压力,无奈采取了自己出钱,过分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来化解信访。这种处理方式表面上看对个别涉执行信访案件,起到了暂时缓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分析,必定会助长其他人的信访,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过多的信访,使原本繁重的执行工作,增加了写报告、汇报、接访等内容。长期以来涉执行信访工作的处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的执行干警就感慨到“涉执行信访、而动全院”。过多的重视执行信访,会增加执行人员的顾虑,从而影响到执行效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绪激动易发生信访的当事人,有的执行员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与案件执结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或多或少的都会有思想上的顾虑。一件信访案件发生,不但影响到本院本局的整体工作业绩,执行员个人也会因此而丢掉许多评优、评先资格。受这种思想的束缚,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的主动性、及时性就会受到干扰,从而间接的影响了执行效率。

3、对案件的处理久拖不决,造成执行难。一方面是一些复杂的执行案件,往往出现几级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或上级法院无书面处理意见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如同一块烫手的山芋,谁都不愿管,谁都不愿碰的情况。另一方面,各地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纷纷设定了针对重点企业、百强企业的特殊政策,在涉及这部分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需要向有关部门、领导请示,造成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不满。

4、执行人员自身的原因。事情是人所为的,执行案子需要由执行员来执行。执行员的个人素质就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一个人品质的好坏决定着人的一生,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人们的利益为重,因此他们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一个办案讲究方法,有较强职业素质执行员的更容易完成任务。而相反的是那些业务能力不高、懒散的执行员,只为求的一份工资,过一天算一天,经常出现消极执行的现象,他们并不顾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他们手上的案子一般是无法完成的。更有个别执行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出现司法腐败。而现有的监督机制在约束司法人员方面还存在薄弱,使他们有机可趁,常常在权限范围内做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执行也只流于形式而已。

二、破解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随着人民法院“重审轻执”意识的根本改变,执行理念不断更新,执行力量得到加强,为解决执行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

(一)法院外部

改变民事执行的外部环境,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障。

1、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争取各方面支持,排除不当干预是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关键。首先要正确的处理好司法独立、执行权独立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的关系。要将执行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建立向党委汇报制度,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向政府通报需要执行有关政府部门及重点企业名单制度,使党委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动态。针对不同类别的案件,采取对应的执行策略。民事执行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要求法院每名执行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影响较大或重大案件要有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做出专题汇报的主动性,始终坚持定期汇报与专题汇报相结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一些重大案件的执行,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和政协对执行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不断促进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其次,要处理好案件的有效执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强制执行之间从表面上看不是统一的,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抵触或矛盾,但如果改变传统的定式思维,从更深层次上研究两者的关系,就能发现,只要充分利用好“和谐执行”方式,执行过程中始终贯彻“和解为主、强制为辅”的理念,就能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避免“执结一起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尴尬境地。实现经济发展与案件执行的双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对有发展前景和潜力只是经营运行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实施“三不”措施,即“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后,正确的处理好与相关义务协助部门的关系,变消极配合为主动提供和自觉反馈。要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考核工作,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单位和协助义务单位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

2、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要建立和完善“三调”对接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村、镇、市”三级调解网络,加大对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做到“村排查、镇化解、市终结”的纠纷化解模式,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3、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为载体,创建良好的民事执行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通过媒体公布事实真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法院执行知识的宣传和典型案例的报道,使人民群众真正理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同度,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二)法院内部

1、以实施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为主线,从监督执行行为入手,改变现有执行机制体制,不断提高民事执行工作能力。分段集约执行就是指针对现有执行人员,在科学划分执行权的基础上,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工作模式,将执行工作各环节进行细化,以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为基本构架,再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解,实行节点控制,交叉执行。分段集约执行的实施坚持“成立组织是保障,细化职责是关键、理顺流程是途径,提高效率是中心、强化监督是重点”的原则。按照执行工作特点,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案件调查组、综合结案组、裁决组、信访申诉审查组。按照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细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明确执行送达、执行调查、执行实施、综合结案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转段标准、办结时限等内容。分段集约执行对于破解执行难,解决案多人少以及合理控制执行人员自由裁量权,增强执行法官的相互监督都产生积极的作用。

2、全面强化立审执联动机制的运行效果。立案是龙头、诉讼是关键、执行是落实。三位紧密相联。首先要坚持诉讼中风险释明和当即履行原则。在立案和审判环节,对被告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审判人员要及时向原告释明。对能够当即履行的,要向原告释明利害关系,全面减少诉讼对抗。防止案件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期望值过高,未能实现,而发生执行难。其次是要作好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工作,确保原告打赢官司的同时,有财可供执行。最后是信息反馈要及时。对于因判决存在瑕疵,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的。执行局要及时反馈给审判庭室,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3、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执行人员使命感、责任感为核心。要有改变案件执行的畏难思想,要有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勇气,就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为确保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要将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好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逐步将那些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调出执行部门,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长业务知识和技能,提升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和破解执行难的能力。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范和减少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逐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4、以拓宽执行工作思路,丰富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为动力。一是全面实施 “执行绿色通道”。针对“三费”案件、涉及工人及农民工被侵权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在时间上优先办理,在执行分配中优先支付,在财产的变现上变通处理,在执行措施上,减轻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等。此类案件做到穷尽执行措施,主动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制度。“五查”即查银行,查房产,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一控”是指对被执行人实行边控,限制其出境。“一限”是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一搜”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可能隐匿财产之处进行搜查。二是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优势。积极倡导做好执行案件各环节的和解工作。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摸清和解切入点,尽力搭建和解平台,促进沟通和理解;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针对执行案件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诉求合理而依法又难以解决的案件,要采取“依法执行为主、调解协商为辅、解决民生为主、理顺情绪为先”的办法;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寻求合理可行、缓和矛盾的“拐弯处理”办法,不能搞硬碰硬,使对立情绪升级。通过建立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制度,对于信用良好,无逃避债务记录和转移财产可能,暂时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坚持“既能执结一起案件又能救活一个企业”的思想,在充分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使企业恢复生产,限定被执行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三是以司法救助为底线,为基本保障和民生之本,切实解决好特殊案件、特别群体的基本生活。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不断加大对特困群体执行专项救助基金的投入,不断拓宽救助范围和增加救助标准。及时解决特困申请人因无法执行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纠纷,缓解执行难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对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执行难度大,申请人需要及时救治,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及弱势群体,要采取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做法,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通过民政等部门启动社会救济,解决群众危难,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用足用好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等执行威慑措施,形成“老赖”一出门,世人皆喊打、世人皆监督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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