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一大早,两位风尘仆仆的人来到绥芬河市法院,他们就是刚刚下车从沈阳来法院领取执行款的案件当事人。
2009年霍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因赔偿问题经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绥芬河某保险公司赔偿霍某某15,000多元。判决生效后,因保险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某保险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绥芬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到绥芬河市法院执行。
绥芬河市法院立案后,执行局高度重视,由副局长王忠革主办。并及时找到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释明法律,讲清利害关系,督促某保险公司履行义务。后保险公司负责人考虑到伤者来往绥市的不便,决定打破常规,特事特办,简化理赔手续。并在霍某某到达绥芬河的当日即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霍某某在绥芬河市1小时内就领取到了赔偿款,他们带着对执行法官的无限感激之情,于当天中午便踏上了返乡的列车。绥芬河市法院的热情周到服务,使他们充分感受到了边城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也更加深了沈阳人民与绥芬河市人民的友谊。
委托执行是指针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委托执行不但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对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都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