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拖欠下的债务该如何偿还?哈尔滨海鲜批发商李先生,在绥芬河经历的买卖合同纠纷告诉人们;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有还款责任。
李某在哈尔滨做食品批发生意,我市的一家大型酒店是他的大客户,每天从他的批发行进货,到2009年初,酒店共拖欠李某货款近15万元。李某多次索要,对方不能给付。后来,李某得知该酒店是两个老板合伙经营,即将散伙分立,担心自己的15万元打水漂,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主审法官认为、该酒店在合伙经营酒店期间,从李某处购买食品,共欠款项近15万元,应该由两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尽管就其内部来说,每个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的清偿额,但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合伙人是否清偿自己承担的份额,其清偿责任都不能免除。并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酒店两合伙人分别给付李某7.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