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孙某乘坐长途客车发生车祸,车主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后,再不原意赔付其他费用。日前,孙某将车主告上法庭,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000多元追讨回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09年,绥芬河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马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事实是,原告孙某乘坐由被告马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开往绥芬河市。途中,因雪天路滑,司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造成原告孙某受伤。车主马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00多元之后,不原意赔付其他费用。孙某受伤住院治疗,耽误了两个月的工作,妻子专程请假照顾他。伤愈后,虽然能够正常工作生活,但此前的损失很大。于是原告孙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各项费用合计约14000元。
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应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对受伤乘客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该案原告有理由在获得医疗费之外,按照实际情况继续向车主追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