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市场日益活跃,人们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逐渐增多,法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的争议问题日益增多。笔者以绥芬河市法院近几年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统计情况为基础,认真调查与分析了此类案件纠纷的成因,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便于此类案件纠纷的审理与解决。
一、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此类纠纷案件多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通过2008年-2010年2月份审结此类案件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9件,占已结此类案件总数的47.36%;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36.84%;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5.26%。之所以大部分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主要是因为:一是一些雇员未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标的额较小,雇佣关系明确,有时雇员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此类案件情况易于赔偿。二是还有一些案件,雇佣关系不明确、雇员伤残较重甚至死亡,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矛盾较为严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拒绝赔偿。诉至法院后,通过法官大量的说法和讲理工作,很多雇主很快就同意给付赔偿款,因此案件未到判决阶段即已审结。例如:我院审理的姜某诉绥市某木材加工厂一案。今年2月份,姜某通过亲戚介绍,到绥芬河的一家木材加工厂打工,干活第一天就出事了,姜某在装订完半车木条,准备换个地方继续装订,路过楞台时,楞台上的原木突然滚落下来,正巧砸到姜某的身上。经医生检查,姜某伤势不轻,厂方负责人给了5000元钱医药费后,再也不肯掏钱。法官多次讲法调解,并自发捐款3000元帮助姜某,厂方知道后很受感动,与姜某达成调解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给姜某10000元钱,当庭给付,一件棘手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此类纠纷案件双方主体较为固定。据统计,在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方雇员多为弱势群体,大约有60%以上的雇员是外地农村到我市务工的人员,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依靠打工挣钱,一旦发生损害事实,他们无钱医治,雇主不拿钱或拿不出钱,甚至有些雇主无处查找,受雇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另一方雇主多为个体、合伙、私营、建筑企业和招商引资来的客商。这是由于我市毗邻俄罗斯,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导致本地区个体、合伙、私营等企业的建立及很多外地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双方纠纷主体。
(三)此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这类纠纷,大部分为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佣的临时工在工作中自然受害,大多都是由于工作中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工作中的突发事故造成的雇员受损害。
二、我院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雇主主体资格不规范,雇佣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雇员赔偿较难。一是伴随着我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外地客商大量涌入本地成立木材加工厂,进行木材深加工作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客商(雇主)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与雇佣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便经营获利,一旦与雇佣人员发生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又不予受理,致使这些案件全部起诉到法院。二是在我市的一些建筑行业中,许多建筑商将工程层层发包,有些工程落到不具备施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手里,他们大多是外地到我市搞建设的临时包工头,既无资质,也无资金来源,又无长期住所边,有些人经人介绍就跟着他们干起了活。纠纷发生后,包工头一走了之,有的人甚至连雇主是谁都不清楚,诉至法院时因为被告主体不对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安全保障设施的缺乏以及雇员的不规范操作等原因。绥芬河市近几年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房地产开发已成为我市城市建设的主流,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建筑商只顾个人经济利益,往往对雇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在有些建筑工程中连安全网等一些基本保障设施都没有,雇员基本是在“真空”中作业。另一方面雇主对雇佣来的人员很少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完全是拿来就用,导致雇员在工作中操作不当、不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我院受理的某家政公司女工小芳赔偿纠纷一案。今年5月份,绥市某家政公司推荐姜某到大直路一家住户刷墙、擦阳台玻璃,后因姜某有事,就把这个活转给了她熟识的女工李某,仍然按照当初和房东商定的120元钱工钱,为了尽快完工,李某又找到了她熟悉的女工小芳一起干。当天,她们两个人先刷完墙,后来小芳就去擦阳台玻璃,当李某去阳台刮石膏时,她发现小芳人没了,此前,她听风房东老跟小芳说,孩子,你们干这个活得注意点啊。可小芳说,这活我们都干了多少年了,没事,可是,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他们发现小芳跌落到一楼的门斗上,当场死亡。小芳的家属认为,房东家阳台扩建多出一块,不结实,而小芳不知情,踩到这个地方,导致她死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考虑到双方的责任划分,最终以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房东一次性付给死难女工家属5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此类纠纷得不到规范处理,导致诉讼纠纷不断。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个体、合伙所雇佣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害后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纠纷后受害职工诉至法院的索赔案件较少。这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都有工伤保险,受伤后有具体规范的处理机制,职工受害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而个体、合伙等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制度不健全,雇主在雇员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拒绝履行责任,雇员损失得不到赔偿、权利得不到保障只能诉诸法律。
(四)有些雇员的法律知识薄弱,维权意识欠缺。我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的雇员都是来自外地农村的农民,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了解的非常有限,并且由于经济拮据的原因,往往不能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就导致他们在诉讼中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中,在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不是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要不就是请求事项有遗漏。
三、减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上升的建议与对策。
(一)国家立法上,应构建更加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存在两种涉及雇佣关系的法律赔偿规定:一是适用劳动法、工伤条例的劳动法律关系;二是适用于民法的雇员受害赔偿法律关系。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此种法律关系已不利于维护各类所有制下雇员权利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无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其他用人单位,只要作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雇佣关系,对其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就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该有所区别。因此,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一个统一完善的涉及雇佣关系的法律体系,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审判机关完善措施,加快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扩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人民法院在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应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审判法官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对这类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快审快结。这样的审理模式,既有利于办案经验的积累,又有利于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提高,避免出现同一事实情况处理结果不同,办案拖沓久拖不结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中,法官应当注重调解方式的运用,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这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确保了雇员尽快拿到赔偿款。三是加强司法援助。对确实有困难的雇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如果受害雇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等条件的,也应当仿照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三)加强对雇佣关系双方主体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的教育,进一步规范雇佣活动。一是明确雇佣的法律关系,完善必要的法律手续。雇员与雇主之间要签订正式的书面雇佣合同,要杜绝跟着干、帮着干等一些不规范口头协议;二是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和雇员要加强安全防范责任知识,雇主要为雇员提供必备的安全设施,雇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减少事故纠纷的发生;三是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在现阶段,仍应借助居委会、司法所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双方主体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劳动,尽量减少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