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拖欠?还是对方违约?60多万工程款迟迟不给 法院调查揭开真相

  发布时间:2010-04-28 02:14:45


2007年,我市某大型商场有一项工程交由一家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110万元。一个月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施工结束,商场管理并使用了该工程。可是,商场只给付了一部分费用,迟迟不给剩下的60多万元,理由是:建筑公司逾期交工,要扣违约多70多万元,与剩余工程款相抵了。

建筑公司不服,把商场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要求商场给付剩余工程款60多万元及6万多元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商场根据合同约定,指出建筑公司应在2007年春节前交工,每晚交工一天,应给商场1万元的罚金。建筑公司共迟延交工70多天,应给付商场70多万元罚金。两者相抵,无需再向建设公司付款。市法院审理调查后,发现事情另有隐情。原来,施工协议内容的确如双方所述。但是,工程验收时,商场给建筑公司出具了说明书一份,注明因变电所室内湿度过大工程无法进行试验、验收。正是这个非人为的原因,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如期验收,法院认定并不能由此推断建筑公司交工迟延。加之,建筑公司交工迟延,也存在着商场方面没能及时付款的因素。所以,商场要求在未付工程款中抵扣罚金的请求不成立,应如约给付剩余的工程款。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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