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摄像资料丢失 精神赔偿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0-04-02 09:58:53


200812月,张某与某婚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支付费用3000,公司负责给原告拍摄婚纱照,张某结婚当天婚庆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全程摄像,并将摄像资料制作VCD一张,于三日内交付张某。张某结婚当天,被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摄像,但事后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而将摄像资料丢失,导致被告公司无法向原告提供记录结婚摄像的VCD。张某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起诉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记录婚礼庆典的摄像资料,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一旦灭失或毁坏则不可弥补,因被告过失致使原告日后无法获得结婚场景的影像再现,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永远的缺憾,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原告精神利益损害,亦违反了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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