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圆满执结7件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2-11 15:50:48


  2010120下午,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大厅格外热闹。来自全省各地的7名伤者在家属的陪同下,集中到法院领取执行款。

    2008年10月26,一起车祸给原本平静的7个家庭带来沉重伤害。由海伦市开往绥芬河市的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雪天路滑,发生侧滑,造成车内多人受伤。7名伤势较重的乘客因索要赔偿款与该车肇事司机关某、车辆的所有人海伦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权人马某、某保险公司发生争议。诉至绥芬河市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马某赔偿7名伤者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马某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7名伤者先后向绥芬河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大部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有的申请执行人还等着执行款进行二次手术,并且此案涉及人数多,矛盾比较尖锐,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执行局马上将此案向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长杨春风高度重视,明确指示,执行局要将此案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点案件,集全院之力,切实执行好。执行局经过研究,决定此案由副局长庞金传主办,并制定了多项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马某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绥芬河市,为查清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局长乔炳胜、副局长庞金传、王忠革先后多次带领执行干警到海伦市查找被执行人马某的财产线索。在掌握到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尚未到位的情况,执行局立即与保险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就保险理赔事宜进行沟通,积极争取支持。但因保险赔偿标准、额度存在争议,赔款暂时无法拨付到位。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该案一度陷入僵局。基于此情况,执行局经过研究,一方面及时采取了扣留被执行人售票款的措施;另一方面又派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情况,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马某到法院,对其释明法律规定,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

    2010年1月20,被执行人马某主动将全部案件执行款送到了法院,7名伤者也来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执行大厅内,执行员正在紧张忙碌的核算一笔笔执行款,并分发到伤者手中。虽然车祸给7名伤者及其家庭带来的阴影尚未散尽,但是通过绥芬河市法院的积极执行,快速执结和执行干警热情、周到的服务,让他们感到了许多欣慰。领到赔偿款的当事人连连致谢,久违的笑容又重新绽放。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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