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夺刚释放 因盗窃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0-02-08 11:06:00


(靳铁志 记者秦勤)198910月出生的王某,已经是“久经沙场”的老将了,2007年因抢夺罪入狱6个月,如今又因为盗窃他所工作的烧烤店老板钱财再次入狱。

20078月,王某因犯抢夺罪被绥芬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王某在我市某烧烤店找了一份服务生的工作,吃住在店内。20089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店内的客人越来越少,王某见四周无人,店主的一条裤子挂在墙上,裤兜内鼓鼓襄襄的,像是有不少东西。于是,王某乘店主上厕所之际,将其裤兜内的千余元人民币偷走,为了避免暴露,王某特意把钱藏在和他同住一屋的刘某的床下。早上8点多钟,店主才发现裤兜的钱不翼而飞。后来在刘某床下找到还没来得及转移的钱,大家一分析,有重大嫌疑的王某很快浮出水面,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王某在刑罚执行完结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具备法定应从重处罚的条件。念在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邓辉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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