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提供诉讼指导服务,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听证;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负责简易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审理工作;调阅传送诉讼档案卷宗材料等事宜。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全院各类信访案件的登记、信访档案、上访材料的搜集、信访排查、综合整理、情况反馈工作;负责日常信访接待、答复和院长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工作;负责信访通报、信访考评、信访督办、交办及信访听证会、信访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等与信访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负责应由本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民事审判庭
职能: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相关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房屋买卖、建设施工、不动产物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相关领域民事案件;根据具体案由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移送管辖或交办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审判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移送管辖或交办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四、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审理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再审的案件。
五、执行局
主要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本院财产保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执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负责勘验、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
六、政治部(督察室)
主要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呈报、工资福利、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本院机构、编制、人事信息系统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本院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院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考评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评先创优及表彰奖励,树立典型工作;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年度计划意见,组织人员到法官学院和其他院校培训、学习,负责法官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院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收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受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权限调查处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违纪行为。
七、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主要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事务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的会议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编发工作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负责各类公文的审核、签收、传阅、拟办、催办、保密、督查落实等文书处理;负责印信及档案利用与管理工作;督办上级机关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负责本院史志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基本建设工作;全院后勤管理工作,做好院内物业、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车辆、装备等保障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智慧法院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办公环境、职工福利、总值班、收发、传达及接待性事务。
负责制定司法警察大队阶段性的训练计划;负责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示范、教学工作;负责轮训(培训)骨干,组织新法警岗前集训;检查、考核所属大队的训练,掌握本院司法警察的训练情况;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执行工作和刑庭的值庭工作。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主要负责审判委员会组织、协调、记录等日常工作;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参与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司法公开的组织、协调、对外公布及庭审直播管理工作。
负责布置、实施、督导、考核、总结本院的调研工作,组织撰写重大课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综合性审判文件的起草。
机关党委或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另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