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安全日 绥芬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精准普法

发布时间:2020-12-25 13:50:11


    



    2020年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绥芬河法院以此为契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院2018年以来审理危险驾驶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两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普及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让法治惠及民生,助推平安绥芬河建设。

    2018年至今,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79件,判刑79人,其中2018年16件16人,2019年43件43人,今年截至10月底审结20件20人,量刑幅度均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罚金幅度在3000元到13000元之间。

    记者: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闻发言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5.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绥芬河法院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和市民朋友酒后莫开车,共同努力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反对醉驾的社会氛围,打造平安绥芬河,文明绥芬河,法治绥芬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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