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芬河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执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甲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绥芬河市某处地下商业街项目,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乙公司。2015年10月6日,贾某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对租赁标的、租赁形式、单价、返货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约定。截止2018年11月26日,乙公司拖欠贾某租金87万余元,且部分租赁器材未予返还。(其中含钢管:6米的3737根、4米的331根、2.5米的1651根、2米的793根、1.5米的6452根、1米的42根、转扣420个、十字扣45215个、接扣6117个,油托50公分2619根,套管1363根。)后经绥芬河法院主持调解,贾某与乙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贾某与乙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
二、乙公司给付贾某租赁费63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履行完毕。
三、甲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乙公司返还上述器材。
约定期限到期后,对于租赁设备返还部分乙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于是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楼体建筑器材的返还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巨大难题。执行法官和干警到达施工现场发现,这些长短不等的钢管和零件支撑着未完工的楼体,一旦移走不仅会造成建筑物倒塌,更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强制执行必然不是执行法官的首要选择。
执行法官没有急于处置这些建筑材料,而是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贾某和甲乙两公司负责人并到现场实地走访,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甲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同意在履行法律配合义务的基础上,以65万元人民币买断架子管及附属管件,实现“化零为整”,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执行是公平正义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更应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