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民生司法保障,近日,绥芬河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温情执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孙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可惜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和,两人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9年,孙某与李某经绥芬河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孙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但调解生效后,李某仅于2020年1月主动给付了女儿1000元抚养费,随后便没了音讯。孙某仅靠打零工维持母女俩的基本生活,谁知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之下孙某收入难以负担二人生活,无奈之下孙某向绥芬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东躲西藏,多次变更工作地点逃避执行,与执行法官玩儿起了“捉迷藏”,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被执行人李某将孙某通讯号码拉入黑名单,二人难以正常沟通。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虽然孩子的抚养费能够在短期内得到解决,但很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于是,执行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用父女间与生俱来的亲情融化他心中的怨念,向其详细说明应对女儿承担的抚养责任和失责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法官细致地调解,被执行人李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孙某,不仅分期付清了拖欠的抚养费,还承诺今后将按月给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
父母离婚虽然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却可以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不会改变,不能仅以支付抚养费了事,更要给孩子倾注更多的关爱,尽量将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孩子能够茁壮成长。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