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原被告分别申请延期审理,结果竟截然不同!

发布时间:2020-11-10 16:18:03


    



    当事人:喂,请问是杨法官吗?我是你主审的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广州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我收到你院传票,说是10月28日开庭,但是10月23日我在网上订票,发现我被某某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了,现在无法购买飞机票,我想申请延期审理可以吗?

    法官:申请延期审理必须具有法定事由,被执行人因失信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飞机票,不属于法定申请延期审理的正当事由,故对于你的申请,我院依法不予准许。你可以乘坐其他运输工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你公司出庭应诉。否则,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当事人:那我委托我公司新任职的副总杨某代理我出庭可不可以?

    法官:可以,但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代理人杨某为你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明,例如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因被告公司提供不出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被告只好委派杨某拿着公司印章,乘飞机到牡丹江市委托律师代理出庭。

    此前,该案在2020年9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因公司财务审计未带证据原件,被告法定代表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提出异议。如果继续审理,原告可能会因其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败诉,原告申请法院延期审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准许原告的申请,将案件延期审理。同时拟决定对原告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并责令其承担因不能如期开庭而给被告法定代表人造成的往返差旅费损失。10月28日庭审开庭之前,原告当庭给付了被告差旅费损失2290元,法院决定对原告不再予以处罚。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请求,既依法驳回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又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动依职权帮其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公平、公正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彰显了司法权威。

法官释法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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