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满意的房子
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儿
可万万没想到
合同签了,租金也交了
却突然被要求腾房
最近,吕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不知房屋已易主 租房被“套路”

2020年3月23日,租户吕某与“房主”王某续签门市租赁合同,延长租期至2021年8月31日,吕某给付王某年租金15000元,并一直在该门市居住。
2020年7月底,吕某突然被“新房主”杨某告知该承租门市已经出售,要求吕某搬走。然而,吕某拒绝搬出房屋,认为自己此前并不知道该处门市已出售,而且这钱也交了,合同也签了,怎么就要腾房了呢?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原来,2019年8月26日,杨某以现金方式向王某购买绥芬河市自来水楼某处门市,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时,因王某将该房屋已租赁给吕某,杨某未能入住该房屋,且与王某口头约定,2020年7月30日,王某收回房屋并交付给杨某。到期后,杨某满心期待去收房,结果发现吕某与王某已续签租赁合同至2021年8月31日,并拒绝搬出房屋。苦苦等待近一年,却无法搬进属于自己的房子,无奈之下,杨某将王某和吕某告上法庭。

法官释法
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王某在未经杨某的同意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继续租赁并收益,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自2020年8月1日起,吕某在明知王某已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拒不腾退房屋,具有过错,系无权占有,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向原告腾退房屋并赔偿占用房屋经济损失的义务。
吕某在赔偿杨某占用房屋经济损失后,可向原房主王某进行追偿,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从刑事角度出发,该案已涉嫌诈骗罪,吕某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在这里,法官建议租户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仍需查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从而减少此类乌龙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