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开出“罚单”,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事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法院处理结果无异议。本案对虚假诉讼的审理,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