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受理一起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9-10-29 14:50:17


今年6月份,绥芬河法院受理的一起在绥芬河市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双方均系在校学生,因琐事被告人将两名被害人的面部划伤。因受伤部位特殊,双方家长的矛盾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争议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承办法官经过十余次的调解也没有化解双方矛盾。就在案件进入瓶颈时,承办法官在庭长的启发下,协调学校老师及有关单位,组织学校老师、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到被害人家中,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审判中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方法路径,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会管理之路,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实行“五个三”审理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少年法庭始终坚持量刑“三原则”,针对具体的犯罪情节对未成年罪犯给予不同处理,给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实行“五个三”审理方式“三清”即犯罪事实要查清、责任年龄要查清、犯罪根源要查清;“三像”即像父母对待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三见面”即同被告人家长见面、同被告人所在学校、街道、单位见面,同被告人见面;“三心”即以诚心、热心、耐心的扎实工作认真教育、挽救,促使未成年被告人从审判人员的身上看到社会对他们仍然寄予信任和希望;“三宜”即法庭审判气氛适宜、询问的语气和采取的方式适宜、法律文书用词适宜;客观上形成有利于教育、挽救的环境因素,尽量避免挫伤其自尊心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始终坚持加强对少年犯帮教组织的指导,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多次,不间断地了解帮教的新情况,适时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帮教。

庭审前实行“三走访”。即访家长、访学校、访居住地。了解少年犯的生活、学习环境及心理性格特征,以便有的放矢地进教育,了解家长对子女犯罪的态度,为庭审奠定基础,掌握少年犯平时表现的优劣,寻找感化突破口和思想“闪光点”,为庭审教育奠定基础。坚持寓情于审通过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近年来我院在部分案件上尝试了“圆桌审判”审理方式,从高堂审讯改为走下来的面对面谈话式审理,审判中根据不同的个案,引导控辩双方及法定代理人找准切入点,将德与法交融、亲情与爱心交融,耐心教育疏导,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

审判后探索实行三个落实。一是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少年犯与公安机关、家长、学校和社会有关组织落实帮教小组和帮教规划,确保他们在考验期内不再重新犯罪,回归社会。二是对确有必要判处实体刑的少年犯落实改造计划,调动家长、同学、亲友及时去探监,鼓励他们好好改造。三是协助做好少年犯刑满释后的安置工作。为确保他们真正地融入到社会当中,对于刑满后没有就业和就学门路的青少年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伸出援助之手,与妇联、团市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部门联合起来解决了就业问题。

近年来,少年法庭充分发挥审判在教育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真心教育挽救、真情感化扶助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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