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包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1-28 16:54:25


2017年以来,被告人包某、赵某伟纠集徐某野、柴某、李某庆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此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包某、赵某伟为纠集者,被告人徐某野、柴某、李某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包某(此时包某在俄罗斯联邦)因琐事在微信上辱骂李某秀。被害人刘某伟替李某秀说情,包某又对刘某伟进行辱骂。包某将自己被刘某伟、李某秀辱骂的事告诉了被告人赵某伟,并让赵某伟找几个人与刘某伟、李某秀约架,但刘某伟、李某秀未出现。包某猜测刘某伟、李某秀应回到绥芬河市某小区,就安排赵某伟等人去某小区找刘某伟和李某秀,准备殴打二人。包某用赵某伟的手机微信与梁某雷视频,让梁某雷跟着赵某伟去帮忙找个人,帮着“站个场”。


当日1时许,赵某伟、许某野、柴某、李某庆、句某浩、梁某雷打车来到某小区,并在小区内寻找刘某伟、李某秀,发现二人后便对追打二人,致使刘某伟坠楼。经鉴定,刘某伟面部外伤、脑挫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上第一及右上第一牙齿外伤性缺失、肢体外伤伴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刘某伟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1 337.82元。

责任编辑:韩琳琳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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