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法院工作,逃避执行,与法院玩“躲猫猫”,最终迎来的是司法拘留。日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刘某因多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拘留。
2018年8月,原告王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无效,并返还原告购房订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经查,被告所开发小区在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动工,被告自认房屋已无交付可能,原被告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订金及利息损失共计65562.7元。
2018年10月,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原告王某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书文接收到该执行案件后了解到,申请人王某家中困难,其老伴是退伍军人,现身患重病,长期卧床,急需治疗。为尽早替申请人要回欠款,李庭长不顾自己腰部受伤,不能久坐的病痛,多次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释法明理,沟通协调,但该公司法人刘某仍拒不履行,坚称自己没钱还款。
2019年1月,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人刘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于中午12点左右送至绥芬河市拘留所,没想到当天下午14点左右,刘某的家人便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送来了执行款,向申请人王某全额支付了欠款。这哪里是没钱还,分明是逃避执行,如果如期还款,又怎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呢!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生效后须在指定期间履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