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绥芬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书文到吉林省松原市贾某的家中,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巡回审判。法官病床前“开庭”审理案件,书记员伏在矮凳上记录,“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据悉,2015年5月28日,贾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高某,在绥芬河市铁路三十五道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丰田轿车相撞,事故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贾某重伤、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绥芬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健康状况不便于行走,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让被告人拖着病残的身体赶往绥芬河参加庭审,势必徒增被告人的痛苦,也有损于法庭庄严的形象;如果等待被告人身体康复再提起诉讼,就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使案件久拖不决,与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要求不符。为了让被告人能正常参与诉讼,保障其诉讼权利,经各方协调商议,法官将该案庭审“搬”进了贾某家里。庭审前法官李书文、法官助理周长寿驱车近1000公里,辗转于松原、长春等地。在长春,征求被害人近亲家属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联系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随后驱车来到被告人贾某的家中进行巡回审判。
庭审现场,被告人躺在病床上,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围绕在病床前,尽管临时法庭简单,却丝毫不缺威严。庭审前,为了稳定被告人贾某的情绪,法官先与贾某聊起了家常,并向其询问了病情,很快被告人贾某放下了戒备,向法庭详细叙述了案件的始末,并当庭表示认罪。
庭审结束后,法官李书文了解到,因为贾某重伤,贾家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现在祖孙三代挤在租住的不足20平的平房内,生活极为困难,他毫不犹豫地掏出身上全部现金塞给贾某父亲,并转身离开了贾家。
多年来,绥芬河法院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多次将巡回法庭开进乡村、开进社区、学校,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审中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让被告人真心悔改,既震慑了犯罪,又彰显了法院人性关怀的一面,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