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赵某的妻子来到绥芬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无法确认是否是受赵某委托,执行局局长王俊东派工作人员来到赵某家上门立案,赵某自头颈部以下全身瘫痪,但意识清醒,工作人员为其制做了笔录、执行委托手续,并现场由其妻子执其手捺印,履行完全部立案手续。
赵某自2011年7月起,在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从事司机工作,工资自2013年1月起,变更为5000元。2013年3月31日晚,赵某驾车从哈尔滨卸货返回绥芬河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住院治疗297天,诊断为颈椎外伤、颈椎骨折、四肢瘫痪;头外伤,颅骨骨折、头皮撕裂伤以及左侧硬膜下血肿。2014年4月14日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所受伤为工伤。同年7月7日,赵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配置轮椅。
由于赵某不服绥芬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8月4日的裁决结果,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判决,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应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625元、停工留薪工资60000元,医疗费52775.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0元、交通费850元、辅助器具费4765元、鉴定费260元、停工留薪治疗期间护理费49320元;自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赵某生活护理费1608.25元,伤残津贴3931.25元。
立案后,执行员闫洪义立即到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的工商档案,该配货站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所后,得知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其经营用房系租赁某公司的,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系个体工商户,闫洪义驱车几百公里,来到其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肇东市,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均无财产线索;经查询车辆管理所,经营者的名下有大货车2辆、奥迪轿车1辆,但均不见踪迹,只好先行到肇东市车管所送达了对3辆车的查封手续。执行员也到肇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了经营者的婚姻状况,其已离婚。闫洪义考虑到有不少在绥芬河市做生意的人都到牡丹江买房子,就不辞辛苦地又到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调查该经营者的房屋权属信息,但仍没有查询到任何财产线索。
为了尽快帮赵某解决生活所面临的困境,执行员闫洪义多方查找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负责人的下落,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6年春节前夕,该负责人回绥芬河市过年时,执行员扣押了奥迪牌轿车,经评估车辆价值16万多元,即将走拍卖程序时,该负责人才肯露面。闫洪义对该负责人释法明理,耐心说服其履行法律义务,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该负责人表示想同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经闫洪义主持,赵某妻子和父亲与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负责人达成和解协议,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给付赵某赔偿金55万元,该负责人拿出14万元交予赵某妻子和父亲,自2015年6月起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每月28日前给付赵某5万元,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找来担保人胡某(某单位正式员工)、陈某(以一处房产)为其担保,如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不履行给付义务,由二被担保人负责履行债务;同时约定该货站负责人未履行完债务前不得转让奥迪牌轿车,为申请人赵某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至2016年年底,绥芬河市某空车配货站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实现,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执行员闫洪义本着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处处着眼于如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刻把弱势当事人的疾苦放在心上,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做百分之百的努力,真正做到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去开展执行工作。闫洪义表示,只有尽心尽力开展执行工作,才能真正获得群众的支持,才是为民意,才能得民心,才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