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在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法官的“执行”参与下,顺利拿到了70余万元货款,原、被告间矛盾纠纷圆满得以解决。
2016年,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煤炭经销处起诉某热力供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保全冻结了热力供应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绥芬河支行的帐户存款76万元。2017年1月10日,法院判决热力供应公司给付煤炭经销处尾欠货款69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煤炭经销处收款后为热力供应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案件判决后,热力供应公司先是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后经承办法官判后的多次释法说理,热力供应公司最终决定接受判决意见,同意将已经被法院冻结的70余万元给付煤炭经销处,但被告又提出不想承担执行费用,不愿让法院强制划款。由于案件正处于当事人上诉期间,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上诉期限届满后,又赶上农历春节,而煤炭经销处的不少员工因为单位长时间未能开资也正等着拿钱回家过年。承办案件的法官担心虽然被告表示同意付款,但一旦法院对其账户解封后,被告再予反悔将款项转移,势必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经与案件当事人、银行多方面沟通,在被告向法院作出上诉期内同意履行法院判决的承诺后,责令被告将其用于网银支付密钥的优盾交与银行工作人员,法院解除查封后,监督被告工作人员完成前期操作,银行工作人员确认无误,输入支付密码,将货款安全地转到煤炭经销处的银行账户内。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在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中举全院之力,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全院各部门联动,全市各司法协助部门联动,不推、不等、不靠,以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为目标,既保证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顺利执行,又促使一部分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执行外和解。